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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汽车业垄断需构建完整法律体系

来源:中国汽车报网 编辑:王水仙 时间:2016-04-06 09:26:15

河南汽车在线几易其稿,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起草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终于在近日出炉。作为汽车业反垄断的一把利器,《指南》对明确市场各环节红线禁区、减少执法弹性空间可谓意义重大。

    我国于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属纲领性法律,规定较笼统,对汽车行业来说可操作性不强。而垄断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和市场现象,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其作出鉴别和违法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再加之汽车产业链长、涉及利益方较多,需要细化标准,以明确界定垄断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此次《指南》对当前汽车市场存在的垄断协议禁止与豁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进行了细化厘清,让车企对何种行为涉嫌违法垄断有所了解的同时,也给实际执法带来便利。而且作为针对某一行业出台的细则,《指南》对其他行业反垄断也具有示范意义。

    虽然《指南》针对汽车业存在的特殊垄断行为进行了界定,不过要想破除行业垄断行为还有赖于开展反垄断调查、细化法律责任、提高执法透明度等环节与之有效衔接。在内容上,汽车行业反垄断也涉及与知识产权、产业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政策和法规的协调。由于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因此亟需完善相关配套文件,以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

    首先,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全面完善细则、指南等配套法规。如规制双标件生产垄断行为时,如何把握保护配件商生产双标件的权利与汽车制造商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在执法时,怎样考量车企的违法程度和持续时间,从而对其进行相应惩罚?对主动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车企和经销商,是否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些都需要配套法规予以细化,确定统一的执法标准。目前,我国已加快配套文件的出台步伐,除《指南》外,《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征求意见稿)、《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都于近期公布,关于垄断行为罚款额的计算指南也在起草中。

    其次,适时修订《反垄断法》,加强其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需要指出的是,《指南》等配套文件的制定都要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因此《反垄断法》自身存在的负面清单不明、执法机构权限不明、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等问题,还需通过修订《反垄断法》加以解决。

    目前我国反垄断的执法权被划给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三个部门,三者看似职责明确,但容易出现权力交叉和管辖的灰色地带。如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工商总局主要关注非价格方面的垄断问题,但实际中,车企对销售和售后链条的管控可能同时涉及纵向的固定汽车售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配件生产与流通,因而较难界定职责范围。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晰执法机构权限。

    同时,现在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存在诸多不一致甚至相抵触之处。如整车厂强制经销商接受不合理的汽车销售数量被《反垄断法》所禁止,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并不包括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因此,相关部门应及时清理与《反垄断法》不协调的政策和文件。

    再次,注重汽车业法规、政策与反垄断的有效衔接,打出反垄断“组合拳”。一直以来,汽车生产商之所以牢牢掌控经销和售后链条,很大程度上源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为其提供的总经销制及品牌授权“温床”。因此,要治理各环节的垄断顽疾,还需清除易造成垄断现象的行业政策和法规。今年1月公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放开了对汽车销售的非授权经营方式,《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也已实施。未来,监管部门还应持续改革与破除不适应的政策,清除垄断滋生的土壤,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网址:http://www.autohenan.com/news/1604/518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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