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王水仙 时间:2015-12-07 09:20:28
【河南汽车在线】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日发布的《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中明确,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此外,对于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同时,地方税务机关与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协作,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在纳税人因质量原因发生车辆退货时,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据悉,《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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