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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便宜买来路不明车 半年落得车财两空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王水仙 时间:2015-08-19 09:00:56

河南汽车在线日照一男子在网上买了一辆仅为市场价一半的轿车,买时知道卖车人和车主不是一个人,但是仍将其买下,结果在使用了半年后,登记车主找上门来让其返还车辆。近日,岚山区法院判决花了7万元买车的陈某把车返还给登记车主,陈某如果无法向卖车者追偿这7万元钱,将落个车财两空。法院对此提醒,来路不明的车买不得。

  案情

   明知车有问题还买,买来半年贪上官司

   去年11月,日照的陈某想买辆二手车,就到网上了解车辆转让信息,并到北京找到自称二手车中介人员的王某,王某同意以7万元的价格把一辆购置仅一年、新车价格15万元的轿车卖给陈某。

   仔细比对后,陈某发现车内的行驶证和购车发票等材料上记载的车主均为另一个人徐某,车辆的购买和登记地点也不是北京。王某向陈某解释,因登记车主徐某拖欠工资,将该车交给王某抵债,但王某并未出示以车抵债的证据,并表示车辆不能过户,但买了开没啥问题。

   陈某觉得捡了个大便宜,也就没有进一步核实车辆的来源,就与王某签订转让协议,付款后把车开回日照使用。不料,今年6月,登记车主徐某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辗转找到该车,并让陈某返还他的车。陈某坚决不肯,徐某无奈将陈某起诉至岚山区法院,要求陈某返还。

  在法庭上,徐某诉称:涉案车辆半年前在北京被人诈骗丢失,并向法庭提交了其出资购买车辆的证据;陈某辩称自己是从他人手中买车,支付了价款,构成善意取得。徐某应该向诈骗者索赔,无权要求自己返还车辆。

   近日,岚山区法院判令陈某将车辆返还给徐某。

  法官

  买车人是否善意取得,需看三个条件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依照物权法规定,无权处分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如果受让人属于善意受让该财产的,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要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在主观上善意交易,二是以合理对价受让财产并交付占有,三是对于依法应登记的财产应当完成过户登记。

   本案中,陈某明知车辆的登记车主是徐某而不是转让人王某,而且转让人明确表示不能过户,陈某却疏于审查车辆的合法来源、权属状况和转让人的处分权,主观上是存在恶意的;并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合理市场价格,因此陈某不构成善意取得,徐某有权追回车辆。对于陈某的损失,他可以找转让人王某,要求其赔偿。

   多知道点

   购买二手车应注意哪些事项

   法官提醒,机动车属于应当登记的动产,及时过户能有效避免交易风险,消费者切忌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不能过户的机动车。

   首先,为了避免二手车交易风险,建议消费者尽量到资质完备、信誉良好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车辆。

   其次,如果直接从个人手中购车,一定要谨慎核实车辆权属状况,核对出让人与登记车主是否一致。若出现登记车主与出让人不一致的情况则应十分慎重,购买人应当要求会见登记车主,并要求登记车主书面确认转让人的处分权利,切忌仅仅通过转让人提供的车主电话确认情况,谨防受骗。

   最后,买卖双方应签署车辆买卖合同并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以及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过户手续,在办妥过户手续之前,购买人不要急于付款提车。若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实车辆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应要求转让人去除权利负担或放弃购买。在办妥过户手续付款的同时,购车人应要求出让人交付车辆并实施有效控制。

本文网址:http://www.autohenan.com/news/1508/512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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