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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贴罚单 郑州车主认为处罚程序违法告上法庭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张慧鸣 时间:2013-02-01 11:47:10

核心提示

办完事要离开时,发现自己汽车的挡风玻璃上被贴上罚单,这样的情景大多数有车族都经历过,大家也都会选择主动去交罚款,可郑州市民孟先生却要对此说“不”。
孟先生认为,违法停车处罚属于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用简易程序对公民个人只能处50元以下罚款,但交警队却罚款200元,遂以程序违法为由,将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告上法庭。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事件】

轿车被贴条车主认为交警处罚程序违法

昨日,郑州市民孟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1月1日,他的轿车停放在经五路附近的人行道上,被贴了罚单。最近,孟先生去交警队处理这起违章,交警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以200元罚款。在仔细看了处罚决定书后,孟先生将目光落在了“简易程序”这四个字上。孟先生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个人50元以下的罚款可适用简易处罚程序。“交警对我作出的罚款是200元,仍旧采用了简易程序,按照法律来看,交警处罚的本身就不符合程序。”

孟先生说,交警部门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交安法》)的规定对他进行处罚,《交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而《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和颁布的基本法,其中第三条还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程序,都必须“依照本法”。《行政处罚法》属于上位法,优于《交安法》。交涉未果后,孟先生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书”。

【庭审】

交警称程序不违法市民混淆了法律概念

昨日庭审现场,孟先生除认为交警执法程序违法外,还提出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在交警队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事实表述道:“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对此,孟先生说:“《处罚决定书》是非常严肃的文书,交警部门没有确定我违反了哪一种行为,甚至连违章者是不是我都无法确定,怎么就能下达处罚决定呢?驾驶人要么在现场,要么不在现场,为什么会出现两者兼具的情况?”

而交警一方则回应,《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补充和细化,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同时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郑州交巡警支队法制科民警李小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简易程序”就是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口头指出违法行为、现场处罚,违法者也可以当场陈述、申辩。而按照普通程序,交警队需要书面告知违法行为,违法者也要书面回复进行申辩,程序非常繁琐,“简易程序其实是简化了执法程序,方便了交警和司机”。

“警方走简易程序是符合规定的,市民将《行政处罚法》套用在自己的交通违章行为上,混淆了法律概念。”李小学说,《交安法》是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交警部门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判例】

此类官司,警方从未败诉

“我并不是针对交警部门,也不是为了能少罚点钱,交通违章应该受罚,但关键是适用哪种法律更合适,这关系着所有车主的合法利益,希望这起行政官司能引起大家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促进交警执法程序的规范。”昨日,孟先生的代理律师在庭下向记者透露,从全国各地的判例来看,他认为官司打赢的几率很小。

2004年,宁波市民袁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返家,因闯红灯被路口“电子警察”拍到,后被交警部门处以200元的罚款;2005年1月27日,南宁一市民驾驶摩托车被值勤交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当场处以100元罚款;2005年5月,昆明市民朱某将轿车停在了禁停路段,交警对他作出了200元的处罚决定;2009年7月,浙江省温州鹿城区的许某在自家小区门口停车,被交警罚款,他的罚款为150元……

昨日,记者查阅相关案例时发现,在全国不少与交警部门对簿公堂的案例中,当事人均认为交警部门以简易程序作出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程序违法,但法院在判决中则一致支持了交警一方。

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作出的终审判决中指出,《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与《交安法》的规定不一致,出现了法律规定的选择适用问题。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交安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没有上下级的区分,应视为同一机关,法律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区分,故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只存在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即《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属于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交安法》的规定属于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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