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车险信息网 作者:张慧鸣 时间:2012-12-18 15:31:12
原告潘某将单位的一辆广本汽车停放在成都市一汽车美容洗车店洗车。45分钟后,潘某前去取车时发现该车被盗。之后,潘某先后两次与洗车店达成协议,洗车店一次性给付原告公司3个月的交通费1.8万元,除保险赔偿金外,洗车店自愿再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偿3万元。
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提出,汽车是在养护期间被盗属免责情形,且原告方已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保险公司可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审认为,洗车不应当属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且原告方与第三者协议是除保险赔偿金外另外支付3万元,而1.8万元已明确是交通费,该项费用不应包含在保险的灭失的直接损失中。按折旧、免赔率计算,全损时保险赔偿金为152140元,扣除原告方已获得的赔偿3万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终审则维持原判。
成都中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黄寅表示,洗车是否属于养护,保险人可据此免责。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汽车养护通常是指为保证汽车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以及为提高汽车的使用质量、使用寿命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等处理维护行为,最基本的包括检查机油、轮胎气压、还有如电瓶、空滤、皮带线路、灯表、配置等按要求养护检查。可洗车仅是对汽车外观进行清洁处理,尚未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汽车养护处理程序。且从含义上理解,养护期间的损失,一般应指养护方造成的损失,被盗应不在其中。故洗车与汽车养护应属不同概念,该案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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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将轿车放在双流一家汽车美容店洗车,轿车被盗。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车辆被盗时处在养护期间,属于免责范围。”但成都青羊区法院认为“洗车与汽车养护属于不同概念,不应当属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2万余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车辆在洗车期间被盗,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汽车养护期间被盗,保险人是否可以免责。
保险公司所提供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为“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汽车养护,通常是指为保证汽车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的保养、维修,以及为提高汽车的使用质量等等,而在这起案件中,被保险车辆仅是在洗车期间丢失,洗车只是对汽车外观进行清洁处理,尚未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汽车养护处理程序。故洗车与汽车养护属于不同概念,不应当属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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