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王水仙 时间:2012-11-27 11:20:38
今年6月24日,李佐松驾驶的货车同吴俭刚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事故造成李佐松车上的黄某、苏某、龚某当场死亡。事发后,黄某等3人的家属将李佐松及其所属的鹤山市粤华纸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与此同时,吴俭刚、李佐松均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上周五,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吴俭刚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并审理了黄某等3人的家属所提出的民事赔偿。对于李佐松则另案处理。
吴俭刚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该案将择日宣判。
民事赔偿方面,吴俭刚所在的鹤山市粤华纸业有限公司也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一致,受害者家属将总计获得逾百万元的现金赔偿。
前车车速低于最低限速
据检方起诉,6月24日,吴俭刚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深圳市往江门市方向行驶,当日凌晨4时许,在其途经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西行343公里+500米处时,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被后方李佐松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碰撞,从而引发事故。
事故造成李佐松车上的黄某、 苏某、龚某3人死亡,李佐松及其他两名同乘人员3人受伤,3名死者的致死原因皆因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后经交通部门核实,李佐松所驾车辆核载3人,实载6人;吴俭刚所驾货车准牵引总质量为33165公斤,事发时牵引总质量则为61920公斤。
事发后,吴俭刚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
一司机先过堂
一司机另案处理
据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对此次事故的分析,李佐松在驾驶中未严格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车载人数超载;而吴俭刚所驾驶车辆载物也超过了核定的载质量,在高速路上行驶时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且该车反光标识未保持清晰、完整、有效。最终,吴俭刚、李佐松被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10月25日,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吴俭刚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吴俭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李佐松则另案处理。
根据李佐松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问询笔录,当天他去江门装货,案发时刚刚下过雨,路面较为潮湿,但是视线没有问题,车上其余人员均已睡着。他是在与前车相距仅仅5米左右时才发现前面有车并紧急制动的。至于为何会撞车,他也说不清楚。
另据与吴俭刚同行的吴某称,案发时他和吴俭刚都不知所措,碰撞后他们紧急下车报警,并留在原处等待救援。
民事赔偿
调解成功死者家属将合计获赔130余万元
案发后,死者黄某、苏某、龚某遗体均已于7月6日火化,费用由牵引车车方负责人刘某先行垫付。随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与吴俭华以及刘某进行调解,但多次调解均因赔偿数额未能统一,不能达成赔偿协议。
11月11日,黄某、苏某、龚某的家属起诉至中山市第一法院,要求吴俭刚及其所在的鹤山市粤华纸业有限公司作出民事赔偿。上周五,在当值法官的极力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将合计获得13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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