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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质疑车险合同存漏洞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王水仙 时间:2012-10-19 13:51:23

“车辆事故信息登记,到底是以出险时间为准还是以理赔时间为准,为什么不在合同里注明?出现矛盾后才告诉我,按理赔时间登记是公司规定,这也太随便了。”济南市民吴先生日前向本报反映,他2010年、2011年都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车险,2010年度车险快到期时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直至2011年度保险生效后才理赔完毕。今年再续保时,吴先生发现,2010年度保险到期前发生的两次事故,被记录在了下一年度,但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提前告诉吴先生此事。

记者查阅该公司车险投保单及合同条款,发现其中并没有提及事故记录时间一事,“车辆续保时,上年度出险次数的时间点究竟以出险报案时间为准,还是以保险公司理赔时间为准?如果以理赔时间为准,那么在保险到期前几天出的事故,保险公司拖几天,拖到保险到期不就可以不用赔了吗?”吴先生质疑。

【市民质疑】 上一年度出险,为啥算到了下一年度

私家车主吴先生告诉记者,按照合同约定,上一年度保险到期时间为2011年10月28日,2011年10月26日,吴先生的车出了2次事故,不过保险公司一直没有进行理赔。吴先生说,按照正常情况理赔应该在一天内完成,但是人保一直拖到11月初才予以理赔。当时,吴先生已经提前交付了下一年度的保费,保险期限自2011年10月29日0时起至2012年10月28日24时止。

今年10月初,又到了新一年度保险续保的时间,吴先生通过人保95518热线了解到,自己本保险年度发生的事故只有两次,即4月9日、8月21日各一次,并没有将2011年10月26日发生的两次事故记录在内。吴先生想换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新一年的车险,但是他咨询多家保险公司后发现,人保上传的事故信息为四条,也就是2011年10月26日两次、2012年4月9日及8月21日各一次,但2011年10月26日发生的两次事故,所登记的时间为2011年11月份,也就是赔款日。“到现在我才明白他们为什么拖到11月份才理赔,目的就是想将这两次事故算在新保险合同期内”,吴先生对此愤愤不平。“我打95518热线要求他们将2011年10月26日的两次事故从系统撤销,虽然他们也承认这两次事故发生在上一保险年度,但不能撤销,理由是公司规定按理赔时间上传事故时间,不按照出险时间登记。”吴先生向记者转述工作人员的答复时语气颇为不满。
吴先生说,按照人保的保费标准,他的车出险2次下年度保费为5200元,但如果出险4次,保费将在6000元以上,与前者相差近千元。

【人保答复】

按理赔时间登记事故信息是“规则”

15日,记者采访了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车险部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投保车辆出险、理赔结案后,保险公司会将车辆的出险时间、地点、理赔情况等基本信息上传至我省的机动车保险信息平台,该平台由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所有经营机动车保险业务的财产险公司共同建立,各家保险公司上传的事故信息,均以结案时间为准。

对记者质疑为何以结案时间记录事故信息,这位工作人员答复:“这是规则。”“为什么不在合同里注明呢?”记者追问。对此,工作人员也承认合同中并没有写明,但是只表示此为“规则”,并没有给出其他解释。“不管以哪个时间记录事故信息,对投保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如果记录在上一年度,那本年度的保险费用肯定就提高了,如果记录在本年度,那下一年度的保费也相应提高。这些信息各家保险公司都能看到。”对于吴先生质疑上一年度出险却被算到下一年度一事,工作人员作出上述解释。

【疑点重重】 车险合同存漏洞?

记者通过百度文库查阅了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以及保险合同条款,发现投保单中只标注了保险期间,并没有载明事故时间到底是按照出险时间记录,还是按照理赔时间记录。同样,合同条款也没有就事故时间作出说明。

吴先生对于车险合同也颇有研究,对于合同内容以及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做法,他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一、车辆续保时,上年度出险次数的时间点究竟以出险报案时间为准还是以保险公司理赔时间为准?如果以理赔时间为准,那么在保险到期前几天出的事故,保险公司拖几天,拖到保险到期结束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赔了?

二、对于提前续保的情况(95%以上都是这样),从续保日起至前份保险合同到期之日止的过渡期内,出现交通事故究竟由哪份合同执行?如果是同一保险公司,看似没问题;但如果不是同一个保险公司呢?如果按前面合同执行,那出险次数就算在前面合同期内,如果按续签的新合同执行,那后一个保险公司肯定不可能理赔,因为不到它的合同生效时间,那事故在新保险公司系统肯定不会体现。

三、既然提前续约有风险,这个风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毕竟还在合同期内,否则保险公司完全可以等保险到期后再签约,怎么将风险转嫁到车主身上呢?

四、退一万步说,将事故算在新保险合同期内,那保险公司在要求投保人续保时也应该将这个情况告知投保人,但是续保时人保并没有告诉我,他们没有履行该条款的告知义务,不知监管部门是怎么要求各保险公司的?

五、如果该情况算在续保合同内,那保险条款是否该改动一下?至少保险期限应改为“××年××月××日××时起至续保合同续签之日止”。

六、同一辆车同样的事故次数,人保就算2次事故,而其他保险公司得按照4次事故,由于保费相差很大,逼迫车主只能购买原保险公司的保险,这对其他保险公司公平吗?这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这种情况是不是保险行业内的一个潜规则?

针对吴先生的多方面质疑,上述人保车险部工作人员仅表示,提前交纳下一年度保费对于投保人来说不会吃亏,因为保险合同是按照合同上载明的时间生效或失效,相邻两年度的保险合同时间上是承接的,并不会出现因为提前交费而导致上一年度保险提前失效的情况。

本文网址:http://www.autohenan.com/news/1210/484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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