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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汽车贷款须小心谨慎 合同违约需注意

来源:汽车贷款网 作者:王水仙 时间:2012-07-06 14:21:38

    从一二月份起,汽车贷款市场也随着车市的火爆逐渐升温。贷款买车这种超前的消费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年轻消费者所接受,据不完全统计,一些品牌的贷款比例已经达到了30%。

    当“先享受,后付款”这种消费方式席卷各大城市汽车市场的时候,消费者更应该多长一个心眼,小心踏入合同违约的陷阱。下面两个实例应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张女士委托北京一家担保公司办理一笔40万元的买车贷款。按照该公司规定,除了手续费和委托服务费,还需缴纳一定贷款额比例的风险保证金,这项费用是以防止消费者违约为目的,在没有违约发生的情况下,这笔钱在贷款还清时可如数退还。

    去年5月,当张女士悉数还完贷款向担保公司索要担保金时,担保公司却以张女士没有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和提前还清贷款为由认定其违约,拒绝退还其担保金。

    按照担保公司与车主的合同,“乙方作为贷款人必须为其所买车辆在甲方(担保公司)指定保险公司连续办理机动车投保手续,乙方必须办理所买车辆5种车辆保险。担保期内不能退保,任何一期保险,如乙方没有执行将被视为违约……乙方逾期未能正常还款的或者提前偿清贷款的,也将视为违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合同系担保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排除了消费者提前还贷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担保公司一方的解释,若消费者存在违约行为,则风险保证金应当视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消费者所谓的违约行为,包括提前清偿贷款和未在担保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连续投保,并未给担保公司带来经济损失。鉴于违约金除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的性质之外还兼具惩罚性,判定酌情扣减消费者保证金。央行加息后少还7元,被视违约

    张女士的保证金虽然被判酌情扣减,所幸还拿回了大部分,而郭先生的经历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他通过担保公司贷款12万元买车,缴纳过的7000元保证金被担保公司明确告知:不会退还。

    据了解,郭先生是曾因央行加息后的一个月少还了7元,被认定有一期违约。但合同中逾期的程度未说明,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分为是恶意逾期还是无意逾期。只要在第一次催缴后,立即还款的,都还会算作信用良好。但在担保公司这里,消费者只是出现一般违约行为,缴纳的担保金也会被中介公司据为己有。

    贷款买车业务,应该是以公平诚信为准则的市场行为,但现在不少消费者却踏入合同违约的陷阱,以致损失掉一笔本应在还清贷款时归还的担保金。这个情况不是个案,并有可能给相关担保公司带来比常规业务收入还要高的“超额收益”,高额利润下会给担保公司制造侵吞消费者抵押金的动机。

 

本文网址:http://www.autohenan.com/news/1207/423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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