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编辑:bieke 时间:2012-06-20 14:14:27
本报讯 从7月1日起,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要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这是记者昨天从市税务局获得的信息。
(12日)昨天,市税务局在网站上发布了国税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的问题。记者就此了解到,自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这属于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所以,要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若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且同时具备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等三个条件,可不征收增值税。但税务部门强调,若纳税人没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就还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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