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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转让按“产权转移”缴纳印花税

来源: 编辑:bieke 时间:2012-05-31 10:38:14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一、保税区李先生来电咨询:请问公司转让旧汽车,签订的合同应该按照“购销合同”还是“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企业转让旧汽车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罗湖区叶小姐来电咨询:请问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盐田区庄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使用一台生产设备符合加速折旧的规定。请问,应向分支机构还是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加速折旧备案?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四、福田区冯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发的商品房有部分一直没有销售出去,也没有用做经营用途,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南山区吴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应在2011年12月向境外企业支付租金,但实际情况并未支付,请问对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应何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的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宝安区张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的会计利润为负,但纳税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捐赠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负,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可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黄艳映供稿)

本文网址:http://www.autohenan.com/news/1205/422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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