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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车险无责,保险公司也要赔

来源:泰州晚报 作者:王水仙 时间:2012-03-29 15:50:11

  本报讯(记者 宏斌 通讯员 张德才)轿车投了保险,发生事故受损,交警部门确定轿车方无责任。此前的保险条款规定,投保轿车如无责任,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日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邓某到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2011年10月4日,一辆客车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同向行驶的邓某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交警认定邓某无责任。
    邓某到汽车修理厂修车,花掉75220元。邓某要求全额理赔时,保险公司说,《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15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邓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邓某的车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第15条,属于被告提供的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被告对此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被告未举证证明,应认定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即使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由于该条款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也应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日前,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邓某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757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6元。
    这个判决刚作出,中国保监会8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针对“无责不赔”,《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本文网址:http://www.autohenan.com/news/1203/419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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