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王水仙 时间:2012-02-20 14:58:54
一伙青年在公路上私设收费站,胁迫过路的货车司机签订承运合同、代销合作协议书,并索取所谓的“合同费”。近日以陈某君为首的该犯罪团伙,被兴宁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5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2、3月间,陈某君见运载石灰石过往兴宁境内的货车较多,便想通过收取过路费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他随后纠集一伙社会闲散青年在兴宁境内的多个国道路口、高速公路出口设立收费点,拦停过往运载石灰石的货车,胁迫司机和石灰石窑主与其签订所谓的"承运合同"及"代销合作协议书",规定货车每过往一次以每吨10元的价格收取过路费。
为防止货车司机逃费,陈某君还在收费点安装了监控设备。当发现有货车司机逃费时,陈某君立即组织人员驾车追截,并对货车司机采用威胁、恐吓手段进行勒索。至2011年5月22日案发时止,陈某君一伙人非法收取过路费共计67000多元。法院认为该团伙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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