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汽车在线 作者:王水仙 时间:2012-02-15 14:58:55
2011年的一天傍晚,王师傅开着货车到萧山的一个村子,在倒车进入仓库时,不慎撞断了旁边一个建房子用的脚手架。架子倒下时又拉断了路边的高压电线并引起火花,使村里好多户人家的电线短路,好多电视机、电脑、绣花机遭遇损坏。交警认定,王师傅对事故负全责。王师傅所在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6.4万余元。
几天后,运输公司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共计2万余元,至于其它的如电视机、电脑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对于这个“免责条款”,王师傅说他是一无所知。
原来,这辆货车最初是宁波慈溪的徐先生所有,2009年10月,徐先生将车子转让给了王师傅。保险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徐先生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上,这些免责条款也都是黑体加粗显示,投保人徐先生也签字并作出申明。而后来徐先生将车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延续给了王师傅,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就免责条款向王师傅进行明确说明。
近日,双方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先生3万元。庭后,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有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保险车辆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王师傅,保险公司自然有义务向原告明确说清楚免责条款的内容。
法官提醒,无论买车卖车,关于“免责条款”都得留个神,原车主应当提醒说明,而消费者,也应当认真读一遍保险条款,以免如本案中的王师傅一样,出了事后才知道“免责”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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